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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我市二手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积极发挥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及常州市局《关于贯彻落实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个人房屋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房屋,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房屋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税款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税率(20%)
(二)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转让收入的确定应当与契税、营业税保持一致。
(三)房屋原值:
有关口径比照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购买时实际缴纳的税费包括该房屋原已缴纳的契税及各项费用,但不包括缴纳的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四)税金及合理费用
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房屋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及按省政府规定收取的各项基金费。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其中,纳税人转让住房的,还包括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
(五)扣除凭证
对房屋原值可依据房屋购买发票上记载的金额或契税征管档案中记录的上次交易价格以及交纳的相关税费确认;
可扣除的装修费用必须凭正式发票扣除。发票中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一致的可以扣除。
二、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购买发票、建造成本支出等有效凭证的,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支出金额等记录,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核定征收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
其中,对个人转让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1%;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3%。
三、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有关购房时间与转让房屋时间按国税发〔2007〕33号确认 。
"唯一住房"是指在同城内(即常州地区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对无证据证明纳税人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可依据纳税人出具的书面声明或承诺,以此确认其是否唯一。
四、本通知规定的房屋,包括住宅与非住宅,其中住宅包括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
五、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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