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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根据各级政府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部署和《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加强保证金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露天开采矿山(砖瓦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包含在内),都必须按规定缴存保证金。
二、保证金收缴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矿区登记面积以及矿山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具体按《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新办矿山及在采矿山变更矿区范围扩大部分,按规定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
四、根据我市矿区实际情况和采矿权人承受能力,在采矿山按不同矿种并结合矿山储量消耗情况分类分期缴存。
(一)水泥用原料矿石及各类建筑石料用岩石矿山,年耗用储量20万吨以下的矿山每年缴10万元;年耗用储量20万吨以上的矿山按0.5元/吨收缴。
(二)膨润土、耐火粘土、凹土及其他铸工材料类小型矿山,每座矿山每年缴3万元。
(三)煤矸石矿山,矿区面积≥2.5万m2的,每年缴10万元;矿区面积<2.5万m2的,每年缴8万元。
五、在采矿山保证金每年在矿山年检前缴存。拒绝缴纳保证金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注销采矿许可证。
六、按《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证金已缴存到位的在采矿山,能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所缴保证金足够完成矿山闭坑后环境治理的,可以不再按年度缴纳保证金。
七、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采矿权人拒不恢复治理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国土资源部门用保证金统一组织治理,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八、对于分期治理的矿山,已完成治理并经验收合格的部分区块,可按规定相应核减应缴保证金的面积和金额;保证金已缴存到位的矿山,按规定退还部分保证金。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抄报: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抄送:市政府办、薛埠、茅麓、儒林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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