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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富有生机与活力的育人、选人、用人机制,市局拟定了《菠菜网最稳定正规平台_最全菠菜网大全市公安局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民警学习。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菠菜网最稳定正规平台_最全菠菜网大全市公安局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富有生机与活力的育人、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人民警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公安机关内部中层干部职位竞争上岗办法》,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管理的各大队、科、所、室中层干部的职务任免。市管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干部职务任免,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依法办事、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合理选配、适时交流、优化结构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四条 任用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信念坚定,坚持忠于祖国、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甘于献身公安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实绩突出;
(三)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善于正确行使职权,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以身作则;
(五)身体健康,能承担紧张、繁重的公安工作任务;
(六)有民主意识和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七)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每年为称职以上;
第五条 任用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任用副股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警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8周岁以下;军转干部应具有2年以上警龄,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二)任用正股职职务的,一般应任副股职职务三年以上,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
(三)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民警和特殊专业人才职务的任用,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第六条 干部最高任职年限:
(一)基层一线的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巡警中队的行政干部任职最高年限为45周岁,政工干部可放宽至48周岁。
(二)局其他部门正股职干部任职最高年限为52周岁,其中女同志为50周岁。
(三)局其他各部门副股职干部任职最高年限为50周岁,其中女同志为48周岁。
第三章 选拔任用的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督察、审计等部门及另有规定设置的部门领导干部外,其他职位领导干部的初任和晋升均需进行竞争上岗。
第八条 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
(一)公布职位及方案。由局党委适时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公布竞争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以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报名。分为个人自荐、群众举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形式。个人自荐由本人对照任职条件和要求,填写《基层副职竞争上岗推荐表》;群众举荐的,举荐人必须在《推荐表》上署名;组织推荐由各单位根据条件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经集体研究,将意见填写在《推荐表》上。
(三)资格审查。由市局政治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对自荐、推荐的人员按照条件要求,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确定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并公布名单。
(四)理论考试。组织参加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时事政治、公安业务、法律法规等知识的综合考试。
(五)体能测试。按照公安机关"大练兵"的要求和标准对理论考试合格者进行体能测试。
(六)竞职演说。体能测试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竞职演说。
(七)民主测评。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警对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廉等内容的民主测评。
(八)组织考察。由竞争上岗领导小组确定入围人选,发布考察预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察,形成考察综合报告,实事求是的反映被考察人的情况,提出任职建议。
(九)决定任命。召开局党委会议,由竞争上岗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局党委汇报竞争上岗情况及拟用人员情况,党委集体讨论后,作出任命决定。
(十)聘任公示。对拟任用的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行文聘任。
第四章 试用与聘任
第九条 实行干部试用与聘任制度。
(一)对提拔初任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实行聘任,聘任期为两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竞争上岗前职级安排工作。
(二)对平职调动调整的,直接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两年。
第十条 聘任干部的考核管理。由局党委组成考核班子对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聘任职务,按竞争上岗前职级安排工作;聘任期满后经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由局党委研究进行续聘。
第五章 交流、审计与回避
第十一条 干部任职期间,有计划适时地进行岗位交流。
(一)干部交流的对象是: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在同一部门(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干部交流的规定:
1.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干部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以上的干部原则上应进行交流;
2.凡在热点部门或热点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应进行交流;
3.个别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可适当延长任职时间;
4.基层一线的派出所、交巡警中队、责任区刑警中队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原籍或居住地乡镇所在地任职;
5.通过岗位轮换,培养锻炼人才,优化班子结构。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实行交流的干部,如系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的领导,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在党委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部门提交本人任期内经济往来各种书面材料、票据等。对不配合审计工作的,一律免职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凡有配偶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个部门(单位)中任职;不得在同一部门(单位)担任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十四条 局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和讨论职务任免时,涉及其本人或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最高年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
(三)身体有病连续休养一年并且需要继续休养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岗位交流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由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二)引咎辞职。领导干部因个人能力不够、自身行为不当或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责令辞职。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或发生应负领导责任的重大责任事故,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去职务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或因工作能力较弱等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后备干部人才库。为推进公安机关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程,培养和选拔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的优秀公安管理干部人才队伍,建立健全后备干部人才库。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原则上应从后备干部中产生。
第二十条 后备干部的产生。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是加强各级班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的长期性的任务。后备干部产生的方法是:
(一)民主推荐。对在考察中各部门(单位)推荐的优秀民警,由局党委召开后备干部民主推荐会通过无记名投票形式确定候选人,由党委会研究决定正式后备干部人选。
(二)竞争上岗产生。在竞争上岗中发现的优秀年轻干部,因职数限制一时不能提拨使用的,可直接进入后备人才库。
(三)优秀选调生。对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安厅委派的优秀大学生,通过一定时间的锻炼,经组织考察表现优秀的可作为后备干部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后备干部的条件。正股职后备干部应为大专以上文化,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现为副股职或副股以上职级;副股级后备干部应为大专以上文化,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现为科员以上职级;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第二十二条 后备干部的管理。后备干部管理部门为市局政治处;后备干部的管理包括对后备干部的考察、调整、培养、培训和后备干部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八章 干部职务任免的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干部职务的任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搞临时动议;
(二)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
(三)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
(四)不准降低干部职务提任条件,搞迁就照顾;
(五)不准以个人亲疏好恶取人,搞任人唯亲;
(六)不准违反规定的程序任免干部职务;
(七)不准授意提任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职务;
(八)不准泄露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讨论干部职务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十)不准有其他妨碍干部职务任免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干部职务任免进行检查监督,对于干部任免中存在的问题和群众的举报、申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任免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干部应当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于违反干部职务任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用人失误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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