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发[2004]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五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7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四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4]17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苏财综[2004]99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三日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综〔2004〕99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权威菠菜网平台: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教育地方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2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对《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2]195号)中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重新编制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4年)》(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公布全省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迅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同时,对于列入《基金目录》公布的项目,应规范管理,严禁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以后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权限,凡需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基金目录》中公布的16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止本通知发布时我省继续保留执行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本通知发布后,凡未列入《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和《基金目录》公布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农业税附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海域使用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收入"和"解困资金"等9项不再列入我省公布的《基金目录》进行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国家和省原有的相关规定继续做好收支管理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基金目录》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情况逐级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市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各市报省时除报送正式文件外,应使用EXCEL附报软盘。
五、本通知发布以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2]195号)停止执行。
附件:1、《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4年)》
2、《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附件1:
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4年)
|
序号
|
涉企负担
|
收费项目
|
立项级别
|
管理方式
|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
备注
|
|
1
|
▲
|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
国家
|
缴入国库
|
国发[1992]66号,省政府令(97)100号,财综字[1999]96号,苏财综[96]80号,苏财综[1999]249号,财综[2002]55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财综[2003]153号
|
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
|
2
|
▲
|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
国家
|
缴入国库
|
国阅[1991]144号,国办发[1995]57号,财工字[1996]372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财综[2004]51号
|
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
|
3
|
▲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国家
|
缴入国库
|
国函[1997]8号,财综字[1998]157号,财综[2000]8号、1999年省政府令第158号,苏财综[1999]69号,苏财综[2001]19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2]105号
|
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
|
4
|
▲
|
育林基金
|
国家
|
缴入国库
|
《森林法》,财事字[1972]25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经重[1988]122号,苏财农[94]23号,苏财综[96]193号,财综[2002]33号,中发[2003]9号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
5
|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国家
|
缴入国库
|
《森林法》,财综[2003]1号,苏农林[1993]03号、苏财综(93)5号、苏价费联(1993)4号,财综[2002]73号,苏财综[2003]13号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
6
|
▲
|
水利建设基金
|
国家
|
缴入国库
|
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1]61号
|
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
| |
|
1.按规定提取和安排
|
|
|
国发[1997]7号,苏政发[1997]75号
|
|
| |
|
2.防洪保安资金
|
|
|
国发[1997]7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1999]46号
|
|
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4年)
|
序号
|
涉企负担
|
收费项目
|
立项级别
|
管理方式
|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
备注
|
| |
|
3.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
|
|
国发[1997]7号,苏政办发[1995]62号,苏政发[1991]148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137号
|
|
|
7
|
▲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国家
|
缴入国库
|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1985]农(土)字第11号,苏政发[1984]160号,苏政发[1994]12号,苏政办发[1998]137号,苏财综[1999]8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
8
|
▲
|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
国家
|
缴入国库
|
[64]财王字第380号,财规函[2000]30号,财规[2000]53号,苏财综[2001]2号,信部联清[2000]1255号,苏财综[2001]25,苏财综[2001]34,财综[200]33号,苏财综[2002]92号
|
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
|
9
|
▲
|
文体事业建设费
|
国家
|
缴入国库
|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苏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
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
|
10
|
▲
|
城市教育附加费
|
国家
|
缴入国库
|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
11
|
▲
|
地方教育附加
|
国家
|
缴入国库
|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
12
|
|
地方教育基金
|
国家
|
缴入国库
|
《教育法》,苏发[1994]6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4年)
|
序号
|
涉企负担
|
收费项目
|
立项级别
|
管理方式
|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
备注
|
|
13
|
▲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国家
|
缴入国库
|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1996]16号,财综[2001]89号,苏财综[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
14
|
▲
|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
国家
|
缴入国库
|
国务院批准,计价管[1998]1104号
|
待开征燃油税时取消
|
|
14-1
|
|
货物附加费
|
国家
|
缴入国库
|
计价管[1998]110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交运(1988)21号,苏交运[1988]第47号,苏财综(1994)228号、苏价费(1994)367号、苏交财(1994)141号,苏财综[1998]128号
|
待开征燃油税时取消
|
|
14-2
|
|
客票附加费
|
国家
|
缴入国库
|
计价管[1998]110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1986]6号,苏政发[1990]148号,苏财综[93]200号、苏财综[92]188号,苏交财[1991]第14号,苏价费(1998)262号、苏财综(1998)128号、苏交财(1998)85号
|
待开征燃油税时取消
|
|
15
|
▲
|
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
国家
|
财政专户
|
《价格法》,国发[1993]60号,苏政发[1989]56号,苏政办发[1989]57号;财综函[2003]12号;财综[2004]6号、苏发[2004]7号
|
国家立项名称为"价格调节基金",对民营企业免收。
|
|
16
|
▲
|
粮食风险基金
|
国家
|
财政专户
|
国发[1994]31号,国办发[1998]17号,苏政办发[1994]133号,苏政办发[1996]54号,苏政办发[1999]3号
|
|
注: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附件2:
急 件
财政部文件
财综〔2004〕6号
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基金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本通知发布之前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在执行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不包括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建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基金会募集建立的基金,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的专项基金。政府性基金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征收期限按《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的规定,按航空企业运输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按照《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74号)的规定,国家碘盐基金自2004年1月21日起停止征收。目前这两项政府性基金均已到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停止征收。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申报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函[2002]8号)的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为重新申报的政府性基金项目。鉴于价格调节基金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查,另行研究解决办法。
四、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基金目录》为准,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统一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依据
|
资金管理方式
|
征收期限
|
|
1
|
农电还贷资金
|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
2
|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
国务院国办发[1993]34号,财政部财企[2002]651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待三峡工程完工时取消
|
|
3
|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国务院国发[1992]66号,财政部财综[2002]55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
4
|
港口建设费
|
国务院国发[1985]124号,交通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交财发[1993]456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
5
|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
国务院国阅[1991]144号,国务院国办发[1995]57号,财政部财综字[1999]147号、财规[2000]28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
6
|
铁路建设基金
|
国务院国发[1992]37号,财政部财工字[1996]371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
7
|
铁路建设附加费(福建)
|
国务院国发[1998]17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1]26号
|
缴入地方省级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
8
|
国家蚕丝绸发展风险基金
|
国阅[1996]151号,国茧协[1997]11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
9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国务院国函[1997]8号,财政部财综[2002]2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
10
|
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
|
国务院国函[1996]17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
11
|
育林基金
|
《森林法》,原农林部、财政部财事字[1972]250号,原国家经贸委原林业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重[1988]122号,原林业部、财政部林财字[1991]74号,财政部(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
11-1
|
集体育林和更改基金
|
同上,四川省林财[1986]20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同上
|
|
11-2
|
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
|
同上,四川省林财[1986]20号
|
缀入地方国库
|
同上
|
|
11-3
|
维简费
|
财政部(93)财农字第144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同上
|
|
11-4
|
林业维简费
|
财政部(93)财农字第144号,贵州省政府黔府办[1989]39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同上
|
|
12
|
林业基金(山西)
|
《森林法》,财政部财综函[2003]1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同上
|
|
13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森林法》,财政部财综[2002]7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同上
|
|
14
|
水利建设基金
|
国务院国发[1997]7号,财政部财综字[1998]117--145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10年底
|
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依据
|
资金管理方式
|
征收期限
|
|
15
|
库区维护建设基金
|
|
|
|
|
15-1
|
库区维护基金
|
原电力工业部、财政部[81]电财字第56号,财政部(86)财工字第151号,计价格[1999]2224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
15-2
|
库区建设基金
|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财企[2003]57号,发改价格[2003]827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7年底
|
|
15-3
|
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计建设[1996]526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22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
15-4
|
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湖南、四川)
|
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财综[2000]13号、财综函[2003]10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同上
|
|
15-5
|
库区移民扶助金(辽宁、安徽、河南、湖北)
|
国务院国办发[1986]56号,财政部财综[2002]74号,财综函[2003]2号、9号,财综[2003]19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同上
|
|
15-6
|
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国务院令第299号,财政部财企[2003]258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每台机组征收10年
|
|
16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原农牧渔业部、原国家计委、原商业部[1985]农(土)字第11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
17
|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
财政部(64)财预王字第380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
18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务院国发[1996]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
19
|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广发影字[1991]187号、广发影字[1996]80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
20
|
城市教育附加费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92)财预字第111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
21
|
地方教育附加(辽宁、安徽、福建、四川、江苏、广西、宁夏、贵州、青海、河北)
|
《教育法》,财政部财政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1]58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同上
|
|
22
|
地方教育基金(北京、江苏)
|
《教育法》,财政部财综函[2002]31号、财综函[2003]12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同上
|
|
23
|
旅游发展基金
|
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民用航空总局、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旅办发[1991]124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依据
|
资金管理方式
|
征收期限
|
|
24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
25
|
帮困基金(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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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中办发[1996]29号,财政部财综[20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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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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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至200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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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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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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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基础[2001]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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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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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至200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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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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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补偿费(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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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基础[2001]349号,财政部财综[20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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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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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至200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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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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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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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价管[1997]440号,财政部财综[20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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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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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至200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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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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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附加费(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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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海南省人大3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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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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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燃油税开征后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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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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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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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计价管[1998]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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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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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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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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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场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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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山西省晋交技字[1992]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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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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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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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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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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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辽宁省政府辽政发[198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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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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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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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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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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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辽宁省交通厅、计委、财政厅辽交财[199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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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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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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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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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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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吉林省政府吉政发[198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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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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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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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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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票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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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江苏省苏财综[1998]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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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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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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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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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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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江苏省苏财综[1993]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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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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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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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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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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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四川省川交财[1995]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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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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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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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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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运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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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四川省政府川办函[199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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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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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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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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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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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甘肃省计财综发[199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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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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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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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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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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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甘肃省甘财综发[199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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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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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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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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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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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交财发[1993]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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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中央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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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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