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菠菜网最稳定正规平台_最全菠菜网大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3.1.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省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3.1.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1.3.1.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1.3.1.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在我省重新流行。
1.3.1.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1.3.1.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1.3.1.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3.2.1在我市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市内2个以上镇。
1.3.2.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市2个以上镇。
1.3.2.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1.3.2.4霍乱在我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镇,有扩散趋势。
1.3.2.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我市2个以上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1.3.2.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
1.3.2.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3.2.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3.2.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3.2.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2.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2.12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3.3.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市内1个镇以内。
1.3.3.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市内1个镇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2个以上镇。
1.3.3.3霍乱在我市1个镇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1.3.3.4 1周内在市内1个镇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1.3.3.5在市内1个镇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3.3.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3.3.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3.3.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1.3.3.9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3.4.1腺鼠疫在市内1个镇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1.3.4.2霍乱在市内1个镇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1.3.4.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1.3.4.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1.3.4.5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机构和职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市政府成立菠菜网最稳定正规平台_最全菠菜网大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2.1.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各镇政府应参照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建立本镇应急处置指挥体系。
2.1.3部门职责
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工作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部门的工作预案。
2.1.4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业技术机构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各级各类权威菠菜网平台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权威菠菜网平台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报告与预警
3.1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3.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2.1.1责任报告单位: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权威菠菜网平台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
3.2.1.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权威菠菜网平台机构的权威菠菜网平台人员。
3.2.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权威菠菜网平台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报告;接到报告的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3预警
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4.应急响应
4.1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各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来控制事态发展。
4.2响应措施
4.2.1各级政府
4.2.1.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4.2.1.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1.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市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2.1.4疫情控制措施:市政府可以在本市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2.1.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2.1.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道路上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4.2.2卫生行政部门
4.2.2.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4.2.2.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4.2.2.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疫苗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2.2.4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2.2.5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及时向市各有关部门以及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及时上报情况。
4.2.2.6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4.2.2.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4.2.2.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4.2.3.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4.2.3.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2.3.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2.3.4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4.2.3.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2.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4.2.4.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4.2.4.3开展技术培训: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培训工作。
4.2.5卫生监督机构
4.2.5.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4.2.5.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2.5.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3分级响应
对本市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较大或一般的,由市和事件发生地负责及时、果断处置,同时及时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作出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4.3.3.1市政府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和资金保障。
4.3.3.2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及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3.5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可能导致的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由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4.4应急结束
4.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4.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5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保障措施
5.1技术保障
5.1.1信息系统
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5.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权威菠菜网平台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5.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5.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5.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培训。
5.1.6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防治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5.2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市级调控能力,建立市级应急物资仓储站,储备应急所需物资。
5.3资金保障
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项目建设经费。
5.4宣传教育
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数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