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2〕208号)和省信用办关于《2013年省级各部门和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苏信用办〔2013〕27号)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促进粮食企业自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义务。结合我市粮食工作实际,以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进一步发挥诚信评价结果,引导企业依法规范和诚信经营。现将《江苏省粮食流通行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填报及执行。
附件1
江苏省粮食流通行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各级粮食行政部门监管效能,建立粮食流通企业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暂行)。
第二条 信用评价范围:全省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和转化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即纳入粮食流通统计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守法诚信评价范围。
第三条 信用评价内容:粮食行业信用评价指标由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
(一)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共10项)
1.粮食收购资格核查评价。
2.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
3.自营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
4.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活动检查评价。
5.粮食质量管理检查评价。
6.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评价。
7.粮食库存检查评价。
8.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
9.粮食最高最低库存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评价(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粮油保管账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等)。
(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反映粮食企业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配合程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方法:对纳入守法诚信评价范围的粮食企业先设定基准分值,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进行考评。信用评价指标分值为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分值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分值之和。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分值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某个单项检查时,发现粮食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据《江苏省粮食流通行业信用评估细则(暂行)》对其进行扣分处理后,所得分值。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分值是指如企业不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每次扣8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0分。
第五条 信用等级划分: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D四级。A(AA、AAA)级表示"信用优秀"、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一般"、D级表示"信用较差"。其中A级:评价指标分值90(含)分-99分;B级:评价指标分值75(含)分-89分;C级:评价分值60(含)分-74分;D级评价分值在60分以下。A级企业在获得称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升级为AA级;AA级企业在获得称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升级为AAA级。
第六条 信用评价程序:由企业申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评、公示、审定、发证。
(一)申报。参加守法诚信评价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江苏省粮食流通行业守法诚信评价申报表》除纸制版外还应提供电子版,样式见附件3。
(二)初评。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守法诚信企业进行评分,拟定划分等级。
(三)公示。县(区、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的企业举报,对举报的企业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确定处理意见。
(四)审定。公示结束,省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由相关人员参加的守法诚信企业评价小组会议,对辖区内纳入评价的企业进行逐一审定。对无异议的企业,按照初评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对有异议的企业,进行调查重新核实结果,最后征求评价小组成员意见,作出最终等级划定。
(五)发证。审定完毕后,各省辖市将结果上报至江苏省粮食局备案,并通过《江苏粮网》和相关媒体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由省粮食局下发通告,委托各市粮食局颁发《守法诚信企业等级证书》。
第七条 每年12月底前,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纳入守法诚信评价范围的所有粮食企业,依据《江苏省粮食流通行业信用评估细则(暂行)》进行打分,对其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情况进行评价,确定守法诚信等级。对在本辖区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外地企业,其守法诚信评价结果,要定期告知企业工商注册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企业的守法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在年度监督工作检查中,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对划分为不同等级的粮食企业,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一)守法诚信等级为A的粮食企业,采取信任监管,每年检查一次。
(二)守法诚信等级为B的粮食企业,采取一般监管,每年检查两次。
(三)守法诚信等级为C的粮食企业,采取跟踪监管,每年进行两次定期检查和一次随机检查。
(四)对守法诚信等级为D的粮食企业,采取重点监控,每年进行两次定期检查和两次不定期检查。
开展定期检查、随机检查的具体组织形式,由各地结合年度工作实际确定检查时间。
第九条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记录应妥善保管,保管年限为3年。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守法诚信评价记录管理电子化。同时要将企业所评的信用等级录入《江苏粮网》行政执法系统。
第十条 粮食企业守法诚信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储备粮油承储资格、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加工等任务、申报各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等称号以及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
第十一条 粮食企业守法诚信评价结果应及时提供给当地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扩大守法诚信评价的影响力。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企业守法诚信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粮食企业对其守法诚信评价情况的查询,发现评价结果有误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粮食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价一次。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次检查后,应根据检查情况对所检查企业进行一次评估,年底结合本年度内有关奖惩情况和年度检查记录对每个企业的诚信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要将辖区内粮食企业上年度末的诚信评价等级作为本年度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并综合考虑工商、银行等部门对企业的评价情况,实行分类监管。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外公布粮食企业守法诚信评价结果,加强社会监督,引导粮食企业树立并强化守法诚信经营的理念。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江苏省粮食流通行业信用评价申报表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 (盖公章)
企业代码: □□□□□□□□□□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联系人: 职务:
电话或手机: E-mail:
传真号码: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粮食局制
|
企业名称
|
|
|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
1.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集体企业 3.股份合作企业 4.联营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 7.私营企业 8.中外合资企业 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0.外商投资企业 11. 港澳台与内地合资企业 12.个体工商户 13.其他
|
|
申请类型
|
首次□ 复审□ 升级□
|
|
经营范围
|
1.
2.
3.
|
|
法人代表
|
|
|
法人代码证书编号
|
|
|
注册地址
|
|
|
注册日期
|
|
注册资本
|
|
|
工商登记机关
|
|
工商注册号
|
|
|
近两年来企业优良信誉
|
荣誉、奖励名称
|
授予单位
|
授予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县(区、市)级粮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
|
省辖市粮食行政部门终审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