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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3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发[2005]55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5-05-30 发布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坛国税发[2005]55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发[2005]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转发 车辆购置税 政策 管理 通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菠菜网最稳定正规平台_最全菠菜网大全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6月7日印发

校对: 杨爱鹏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2005]66号


转发省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直属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见电子文档)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 车辆购置税 政策 管理 通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5月10日印发

打字:高慧 校对:税政处 卜以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5〕2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只发电子文件)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2月18日印发

打字:郁 艳 校对:流转税处 崔一秋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4〕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保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总局决定,将2005年1月1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机构设置到位前定为过渡期。现将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税地点

纳税人应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告的办税地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关于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一) 征税车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 免(减)税车辆纳税申报

1、免(减)税政策

(1)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

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

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4)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

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5)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

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6)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

用小汽车,免税。

(7) 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

规定免税、减税。

2、免(减)税申报

购置以上免税或减税车辆的纳税人也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和免税证明

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提供机构证明。

②外交人员,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⑤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⑥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⑦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

(2)车辆价格证明

①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②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其他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

2、免税条件消失。

三、关于计税依据

(一) 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车辆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进口自用车辆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 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的计税依据

1、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

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按特殊规定确定的计税依据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

四、关于税款征收

车购办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五、关于免税车辆补办纳税申报

纳税人2001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免税条件的车辆,凡2005年1月1日前未办理过纳税申报的,应到车购办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确定初次申报日期。初次申报日期为车辆行驶证或行车执照标注的登记日期。

六、关于退税

(一)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车购办申请退税: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二)纳税人在车购办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 ,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

2、完税证明。

(三)退税款的计算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

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

2、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四)车购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

七、关于免(减)税申请

(一)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先到车购办办理免(减)税申请。

1、国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直接向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请审批表),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

2、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

国产车辆、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纳税人应直接向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填写免税申请审批表。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二)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国务院批准免税的

其他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申请免税部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免税申请。

八、关于免(减)税依据及免(减)税审核批准程序

车购办应分别不同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免税批准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免税申请审批表、免税车辆图册,办理免税事宜。

(一)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1、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将免税申请审批表连同所附照片(1套)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2、国家税务总局在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下发至车购办。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车辆图册。

3、车购办依据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二)已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车购办依据免税车辆图册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具体免税范围,按免税车辆图册的范围执行。

(三)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的自用车

1、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免税申

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下发至车购办。

3、车购办依据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四)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

1、申请免税部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免税申请,同时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

2、国家税务总局将审核后同意免税的批准文件下发至纳税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逐级将免税车辆范围通知车购办。

4、车购办依据通知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

(五)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

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车购办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直接办理免税手续。

九、关于完税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完税证明的管理。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并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十、关于征收管理档案

(一) 车购办应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2、退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动登记表)及附报资料。

4、补证申请表及补发完税证明的有关资料。

5、其他资料。

(二) 车购办要妥善保管、使用从交通部门移交过来的

所有档案。

(三)车购办依据档案办理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手

续。

十一、关于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

(一)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车购办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车辆发动机、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车辆识别号(车架号码)、车辆所有者名称、车型、用途等发生了变更。

(二)车主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由车购办留存。车购办审核后,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过户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三) 车主办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

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车购办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并向转入地车购办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案转移通知书)。

(四) 车主办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

供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车购办审核后,对转籍车辆核发完税证明,收回转出地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五) 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车购办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六)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1、转出地车购办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车购办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2、转入地车购办按本通知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档案。

3、转籍过程中发生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车购办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并每页加盖转出地车购办印章。

(七)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车购办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变更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十二、关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

(一)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下发采集车辆价格信息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组织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

(二)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的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

2、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但生产企业(含组装企业,下同)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的车辆。

3、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采集的其他车辆。

(三)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

1、国产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车辆

类别、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出厂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见附件7,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

2、进口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国别、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车辆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计税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见附件8,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

(四)国产车辆价格信息由车购办到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采集。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到国外车辆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进口汽车品牌中国地区代理商及掌握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的有关单位或汽车交易市场采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将车辆价格信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六 ) 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负责人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关于政策执行及管理职能

(一) 交通部财务会计司、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

理办公室印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征图册)继续执行,作为设有固定装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依据。

(二)代征期间车购办使用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软件继续使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附件"可继续执行的车购费文件"停止执行。

(四)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过渡期车辆购置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征收管理。

(五) 车购办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完税证明》工本费。

十四、关于完税证明、表证单书的印制

(一)完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样式、规格、统一编号并印制。

(二) 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审批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登记表、档案转移通知书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样式、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十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及填表说明

3.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4.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5.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6.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7.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及填表说明

8.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角、分

纳税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类别

1、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

发动机号码

生产企业名称

.

车架(底盘)号码

厂牌型号

排气量

购置日期

关税完税价格

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

关税

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

消费税

减税、免税条件

申报计税价格

特殊计税价格

税率

免(减)税额

应纳税额

1

2

3

4=1×3

5=1×3或2×3

10%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相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以下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纳税人签名或盖章

如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公章)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接收人:

接收日期:

车购办(印章):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车主名称。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6、"生产企业名称"栏,国产车辆填写国内生产企业名称,进口车辆填写国外生产企业名称。

7、"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中注明的产品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

8、"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上注明的日期。

9、"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栏,填写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号码。

10、"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栏,填写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含价外费用)。

11、"减税、免税条件"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B、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C、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D、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小汽车。

E、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车辆。

F、其他免税、减税车辆。

12、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非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不用填写。

(1)"关税完税价格"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

(2) "消费税"栏,填写《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13、"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

(1)境内购置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含价外费用)÷(1+17%)填写,或车购办提供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填写。

(2)进口自用的车辆,填写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填写车购办参照国家

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的计税价格。

14、"特殊计税价格"栏,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按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填写。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按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计算的计税价格填写。

15、本表一式三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车购办留存;一份由税务机关作会计原始凭证。


附件2

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签字)

生产企业

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类型

1、汽车;2、摩托车;3、电车;

4、挂车;5、农用运输车

发动机号码

厂牌型号

车架(底盘)号码

购置日期

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

免税条件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接收人

接收日期

车购办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经办人:

车购办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经办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经办人:

国家税务总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经办人:

《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申请免税时填写。国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在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时,也应填写本表。

2、车主是回国留学人员、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购置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填写"纳税人名称(签字)"栏。

3、生产企业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填写"生产企业名称(公章)栏。

4、"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5、"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中注明的产品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

6、"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上注明的日期。

7、"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栏,填写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号码。

8、"免税条件"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

A、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小汽车。

B、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车辆。

C、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车辆。

9、符合本说明8A、8B项目条件的车辆,车购办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的程序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需要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符合本说明8C项目条件的车辆,车购办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的程序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10、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五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车购办留存;一份由车购办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留存;一份由国家税务总局留存。


附件3:

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 址

车辆牌照号码

机动车行驶证号码

车辆类别

1、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

厂牌型号

完税证明号码

申请补办理由及有关情况:

纳税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接收人: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车购办(印章):

备 注:

《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填写。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车主名称。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6、"厂牌型号"栏,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中注明的产品型号。

7、备注栏填写补发完税证明号码。

8,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车购办留存。


附件4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角、分

纳税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车辆基本情况

生产企业名称

发动机号码

厂牌型号

车架(底盘)号码

购置日期

车辆牌照号码

已缴纳车购税税款

完税凭证号码

申请退税额

完税证明号码

退税原因

纳税人签章

如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签章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接收人: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车购办(印章):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人)在申请退税时填写。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车主名称。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上注明的日期。

6、"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中注明的产品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

7、"完税凭证号码"栏,填写车购办开具的车辆购置缴税凭证号码。

8、"已缴纳车购税税款"栏,填写车购办开具的车辆购置缴税凭证上注明的应纳税款。

9、"退税原因"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

A、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B、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C、因其他原因多缴税款的。

10、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车购办留存。


附件5:

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车主名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地 址

完税证明号码

车辆原牌号

车辆新牌号

车辆变动情况

过户

过户前车主名称

有效凭证号码

过户前车主身份证件及号码

转籍

转出

车主名称

地址

转入

车主名称

地址

变更

变更项目

发动机

车架(底盘)

其他

变更前号码

变更前号码

变更后号码

变更后号码

变更原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接收人: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车购办(印章):

备 注

《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主到车购办申请办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档案手续时填写。

2、"完税证明号码"栏,按下列要求填写:

A、过户车辆填写过户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号码。

B、转籍车辆填写转出地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号码。

C、变更车辆填写变更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号码。

3、"有效凭证号码"栏,填写车辆交易时开具的有效凭证的号码。

4、本表备注栏填写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号码。

5、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车主留存,一份由车购办留存。


附件6:

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转入地车购办):

现将 (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档案(编号: )及档案袋内资料清单(编号: )转交给你们,请查收。

(转出地车购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

元/辆

序列号

生产企业名称

车辆类别

商标名称

产品型号

基本配置

吨位(kg)

座位

排气量(cc)

出厂价格

市场平均

交易价格

已核定

最低

计税价格

备注

上期

本期

上期

本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附件7填表说明:

1、本表"填表单位"由车购办和流转税管理部门填写。

2、本表第1栏"序列号"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1-3位为地区代码,4-6位为生产企业代码,第7位为车辆类型代码,8-10位为产品序号代码。

地区代码按以下规定代码编制:001-北京、002-天津、003-河北、004-山西、005-内蒙古、006-辽宁、007-吉林、008-黑龙江、009-上海、010-江苏、011-浙江、012-安徽、013-福建、014-江西、015-山东、016-河南、017-湖北、018-湖南、019-广东、020-广西、021-海南、022-四川、023-贵州、024-云南、025-西藏、026-陕西、027-甘肃、028-青海、029-宁夏、030-新疆、040-沈阳、041-大连、043-哈尔滨、044-南京、045-宁波、046-厦门、047-青岛、048-武汉、049-广州、050-深圳、052-重庆、053-西安。

生产企业代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编制。

车辆类型代码按以下规定编制:1-轿车、2-客车、3-越野车、4-货车、5-专用车、6-摩托车、7-挂车、半挂车、8-农用运输车。

产品序号代码由车购办自行编制。

序列号一经确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不得自行更改。

3、本表第3列"车辆类别"是指:《条例》规定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电车。

4、本表第4栏"商标名称"是指:注册商标名称。

5、本表第5栏"产品型号"是指:整车出厂合格证注明的产品型号。

6、本表第6栏"基本配置"是指:同一产品型号车辆选装不同的发动机、底盘、空调等配置。

7、本说明第2条车辆类型代码为4、7、8填写本表第7栏。

8、本说明第2条车辆类型代码为2填写本表第8栏。

9、本说明第2条车辆类型代码为1、3、6填写本表第9栏。

10、本表第10、11栏"出厂价格"是指:生产企业(销售公司)车辆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11、本表第12、13栏"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是指:生产企业制定的车辆参考零售价格和车辆交易市场平均零售价格的平均价格。


附件8

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

填报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填报时间:

单位:元/辆

序列号

国别

生产企业名称

车辆

类别

车辆

名称

产品

型号

基本

配置

吨位(kg)

座位

排气量(cc)

计税价格

市场平均 交易价格

已核定最低计 税价格

备注

上期

本期

上期

本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主题词车辆购置税 政策 管理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年12月17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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