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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9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7]48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7-08-13 发布日期 2008-03-0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 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7]48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菠菜网最稳定正规平台_最全菠菜网大全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8月16日印发


校对: 沈罗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7]8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2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7月31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流转税处 张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7〕28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7月23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处 杨 莉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7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目前,认证发现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有"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等类型,稽核发现涉嫌违规货运发票有"比对不符"、"缺联"和"重号"等类型。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现将认证、稽核发现的涉嫌违规货运发票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货运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货运发票原件退还企业,并告知其认证发现的问题类型,企业应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二、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属于稽核发现涉嫌违规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

经稽查部门检查或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属于国税机关操作问题及技术性问题的,分别由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区县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地税机关操作问题及技术性问题的,分别由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区县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回函,同时出具书面证明。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货运发票再次认证。

密文有误,是指货运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货运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比对不符,是指货运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数据的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纳税人识别号、运费金额四要素存在不同。不符的优先级次顺序为:运费金额、承运人受票人双方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

缺联,是指货运发票稽核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对应存根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重号,是指货运发票稽核系统内存在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相同发票代码和号码的抵扣联。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7月3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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